Tuesday, October 04, 2005

《嚴禁「嚴禁」》

當法治精神變成現代社會的道德標準
我們很少反思某些規條是否不合時宜

就像某條落後的村落
「祭祀時以少男少女換取妖怪的好心情」
村民對這種觀念是毋庸置疑的

「為什麼公園不能攜犬內進呢?」
狗仔不在公園跑, 難不成要它乖乖看電視?
是不希望狗隻的便溺影響其他人?還是方便管理員?

「為什麼不能在街上擺賣呢?」
影響市容?那埃及的市集呢?
不是偷呃拐騙,為了糊口,何解諸多限制呢?

「熟食販子衛生差,但除了禁止,是否有其他雙贏的方案?」

「行乞和街頭賣藝是否有細分的空間呢?」
我們不會認為一個法國人在街頭彈結他是行乞,
但我們也不認為阿婆拉二胡彈電子琴是賣藝,至少不會認為是同類型的事。
是媚外?是歧視?

諸如此類, 凡此種種

要禁止一件事情,可以有很多理由,而那些理由又可以多麼動聽
但每件事誘發的後果, 往往比我們所想的更廣更深
為了眼前的一點劣跡, 放棄無限可能
人類的法治還有發展的空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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